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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

發布(bu)者:王(wang)智星  點擊數:13818  更新時間:2018/11/13

 

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neng)辦法(fa)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降低(di)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結合本(ben)省(sheng)實際,制定本(ben)辦(ban)法。

第二(er)條 本(ben)辦法適用(yong)(yong)于本(ben)省行(xing)政區域內民用(yong)(yong)建(jian)筑(zhu)節(jie)能(neng)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huo)動。

第三(san)條(tiao) 縣級以上(shang)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將(jiang)民(min)用(yong)(yong)建筑(zhu)(zhu)(zhu)節(jie)(jie)(jie)(jie)能(neng)工作(zuo)納入本行政區域節(jie)(jie)(jie)(jie)能(neng)中(zhong)長期專項(xiang)規劃(hua)和節(jie)(jie)(jie)(jie)能(neng)評價(jia)考核內容,制定(ding)民(min)用(yong)(yong)建筑(zhu)(zhu)(zhu)節(jie)(jie)(jie)(jie)能(neng)政策措施,培育民(min)用(yong)(yong)建筑(zhu)(zhu)(zhu)節(jie)(jie)(jie)(jie)能(neng)服務(wu)市場(chang),健(jian)全民(min)用(yong)(yong)建筑(zhu)(zhu)(zhu)節(jie)(jie)(jie)(jie)能(neng)服務(wu)體系,推動民(min)用(yong)(yong)建筑(zhu)(zhu)(zhu)節(jie)(jie)(jie)(jie)能(neng)技術的開發應(ying)用(yong)(yong)。

第四條 縣級(ji)以上(shang)人民政府建(jian)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ze)本(ben)行政區域內民用建(jian)筑(zhu)節能的(de)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發(fa)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zheng)、國(guo)土資源、環境(jing)保護(hu)、質量技術監督、機關(guan)事(shi)務管理、消防等(deng)部(bu)門(men)按(an)照各自職(zhi)責,負責民用建(jian)筑節能的(de)有關(guan)工作(zuo)。

第(di)五條 省住房和(he)城鄉(xia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ji),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zhu)節(jie)能標準。

省(sheng)住房和城鄉建(jian)設行政主(zhu)管部門應(ying)當制定既(ji)有建(jian)筑節(jie)能改造(zao)的技術標(biao)準(zhun),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ke)再(zai)生能源建(jian)筑應(ying)用(yong)的設計、施工(gong)(gong)和驗(yan)收標(biao)準(zhun),綠色(se)建(jian)筑規(gui)劃、設計、施工(gong)(gong)、驗(yan)收和運行的標(biao)準(zhun)及定額,指(zhi)導全省(sheng)民(min)用(yong)建(jian)筑節(jie)能工(gong)(gong)作。

第六條 鼓勵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省住(zhu)房和城鄉建(jian)設(she)行政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i)定,編(bian)制本省推廣使用的民用建(jian)筑(zhu)節(jie)能新(xin)(xin)技術、新(xin)(xin)工(gong)藝、新(xin)(xin)材料、新(xin)(xin)設(she)備(bei)(bei)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yuan)消耗(hao)技術、工(gong)藝、材料、設(she)備(bei)(bei)目錄,向社會(hui)公布,并適時(shi)更(geng)新(xin)(xin)。

第七條 各(ge)級人民政府應(ying)當加強民用建(jian)筑(zhu)節能知識(shi)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建(jian)筑(zhu)節能意識(shi)。

縣級以上人(ren)(ren)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en)和其他有關(guan)部門(men)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guan)從業人(ren)(ren)員培訓、考核體系,提高(gao)從業人(ren)(ren)員的專業技術水平(ping)。

廣(guang)播、電(dian)視、報刊、網(wang)絡等(deng)媒體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知識(shi)宣傳。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占用指標,統籌考慮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

編制(zhi)城市詳(xiang)細(xi)規(gui)(gui)劃、鎮詳(xiang)細(xi)規(gui)(gui)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neng)的要求(qiu),確定建筑的布局(ju)、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以及綠化等。

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民用建筑設計文件中編寫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內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ren)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de)擅自變更經審(shen)查(cha)的施工圖(tu)設(she)(she)計(ji)文件中的民(min)用建筑節(jie)能設(she)(she)計(ji)內容;確需(xu)變更的,應(ying)當(dang)送(song)原施工圖(tu)設(she)(she)計(ji)文件審(shen)查(cha)機構(gou)重新(xin)審(shen)查(cha)。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qiang)體材(cai)料、保溫(wen)材(cai)料、采暖制冷系(xi)統、照(zhao)明設備等進行查(cha)驗;對不符合(he)民用(yong)建筑節能強制性標(biao)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shi)用(yong)。

施(shi)(shi)工(gong)單位(wei)應(ying)當建(jian)立降低施(shi)(shi)工(gong)能(neng)耗的規章制度,在項(xiang)目施(shi)(shi)工(gong)組織設計(ji)文(wen)件中(zhong)明確降低施(shi)(shi)工(gong)能(neng)耗的技術措(cuo)施(shi)(shi),并按照節能(neng)統(tong)計(ji)的要求,向建(jian)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song)施(shi)(shi)工(gong)能(neng)耗情況。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wei)(wei)發現施工單位(wei)(wei)不按照民用(yong)建筑節能(neng)強制性標準和(he)審查合格的(de)施工圖設計文(wen)件施工的(de),應(ying)當(dang)要求施工單位(wei)(wei)改正(zheng);施工單位(wei)(wei)拒不改正(zheng)的(de),工程監理單位(wei)(wei)應(ying)當(dang)及時報告建設單位(wei)(wei),并向有(you)關行政主管(guan)部門報告。

監理工(gong)程師(shi)應(ying)當對墻體、屋面保(bao)溫工(gong)程施工(gong)采取旁站、巡(xun)視和(he)平行檢(jian)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筑節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成設計、施工單位整改。

建(jian)設單位(wei)組織竣工驗收(shou),應當(dang)對(dui)民(min)用(yong)建(jian)筑(zhu)是(shi)否符合(he)節能(neng)(neng)強制性標(biao)準(zhun)進(jin)行查(cha)驗;對(dui)不符合(he)民(min)用(yong)建(jian)筑(zhu)節能(neng)(neng)強制性標(biao)準(zhun)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shou)合(he)格報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

商(shang)品房銷售合(he)同(tong)中應當載(zai)明建(jian)筑能源消耗(hao)指標、節能措(cuo)施(shi)、保護(hu)要(yao)求、保溫工(gong)程保修期等(deng)相(xiang)關內容。

住(zhu)(zhu)宅質量保(bao)證書、住(zhu)(zhu)宅使用(yong)說(shuo)明書中應當載明建(jian)筑圍護結(jie)構(gou)體系及其維護要求(qiu)(qiu)(qiu),建(jian)筑用(yong)能系統(tong)(tong)狀況及其使用(yong)要求(qiu)(qiu)(qiu),可再(zai)生(sheng)能源利用(yong)系統(tong)(tong)狀況及其使用(yong)、維護要求(qiu)(qiu)(qiu)。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計劃、分步驟實施。

國(guo)家機(ji)關既(ji)有辦公建(jian)筑的節能改(gai)造計劃,由(you)縣級(ji)以上人民(min)政(zheng)府機(ji)關事務(wu)管理部門會(hui)同(tong)建(jian)設(she)、財政(zheng)等(deng)部門制定(ding),報(bao)本(ben)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批(pi)準后(hou)組織實施(shi)。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達到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后進行節能改造。

前款規(gui)定(ding)以外(wai)的(de)其他既有(you)民用建(jian)(jian)筑(zhu)不符合民用建(jian)(jian)筑(zhu)節能(neng)強制性標(biao)準(zhun)的(de),在尊重(zhong)建(jian)(jian)筑(zhu)所(suo)有(you)權(quan)人意(yi)愿(yuan)的(de)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jian)(jian)、改(gai)建(jian)(jian),逐步實施節能(neng)改(gai)造(zao)。

舊城改(gai)造(zao)、舊住宅區綜(zong)合整治,應(ying)當同步實施(shi)建筑節能改(gai)造(zao)。既有建筑的(de)圍護結構裝修、用(yong)能系統更新(xin),應(ying)當同步實施(shi)建筑節能改(gai)造(zao)。

第十九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組織施工。改造完成后,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實施(shi)既(ji)有建(jian)筑(zhu)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yong)建(jian)筑(zhu)外(wai)遮陽、節能門窗、建(jian)筑(zhu)屋(wu)頂和外(wai)墻保溫節能改造、幕墻抗(kang)熱(re)輻射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cuo)施(shi)。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鼓勵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筑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采取必要的保護、修復措施。

建筑物所有權(quan)人或(huo)者(zhe)(zhe)使(shi)用權(quan)人在(zai)使(shi)用、裝修(xiu)、改(gai)造(zao)和維(wei)護已采取節能措施的建筑物時(shi),不得擅自改(gai)變或(huo)者(zhe)(zhe)降低(di)建筑物的節能標(biao)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實時監管平臺。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zhu)和(he)大型公共建筑(zhu)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he)操作規程,安裝(zhuang)用能分項計量(liang)(liang)裝(zhuang)置,加強建筑(zhu)用能系統監(jian)測、維護和(he)能耗(hao)計量(liang)(liang)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規定將測評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規定的建筑實施圍護結構改造或者更新(xin)主要用能(neng)設備(bei)的,應當重新(xin)進行建筑能(neng)效(xiao)測(ce)評和標(biao)識。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條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檢測,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筑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水源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條件,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利用不少于1種的可再生能源。

具(ju)備太(tai)陽能利(li)用條件的新建(jian)(jian)建(jian)(jian)筑,應當(dang)采(cai)用太(tai)陽能熱水(shui)系統(tong)與建(jian)(jian)筑一體化的技(ji)術設計,并按(an)照技(ji)術標準安裝太(tai)陽能熱水(shui)系統(tong)。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shi),應當(dang)與建筑(zhu)主體(ti)工(gong)程同步設計、同步施(shi)工(gong)、同步驗收(shou)、同步投(tou)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既有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筑質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農(nong)村房屋建設使用太陽能(neng)、沼(zhao)氣等可再生能(neng)源。

第二十八條 鼓勵大型工礦、商業企業,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利用建筑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鼓勵可(ke)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jiao)好、電力負荷較(jiao)大的(de)開(kai)發(fa)區(qu)、工業(ye)園(yuan)區(qu)、產業(ye)園(yuan)區(qu)等進(jin)行光伏(fu)發(fa)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財政(zheng)(zheng)、建(jian)設行政(zheng)(zheng)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按照國家(jia)規(gui)定,采(cai)取示范引導、財政(zheng)(zheng)補(bu)助、技術指導、質量管(guan)理等措(cuo)施,推進太陽能屋頂、光伏幕墻等光電建(jian)筑一體(ti)化示范。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設計和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對可再生能源應用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章 發展綠色建筑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筑特點,制定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并將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指標,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城鄉規劃。

第三十一條 鼓勵按照生態、低碳理念和綠色建筑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城市新區,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鼓勵按(an)照綠色建筑(zhu)標準新建、改(gai)建、擴(kuo)建民用建筑(zhu),實施既有民用建筑(zhu)節(jie)能改(gai)造。

政府(fu)投(tou)資的(de)學(xue)校、醫(yi)院等(deng)公(gong)益性建筑以及大(da)型公(gong)共建筑,應當按照(zhao)綠色(se)建筑標準設計、建造。

第三十二條 建立綠色建筑評價和標識制度。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驗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其性能效果進行評價,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頒發綠色建筑星級標識,并向社會公示。

按照綠色建(jian)(jian)筑(zhu)標(biao)準設計、建(jian)(jian)造的其(qi)他居住(zhu)建(jian)(jian)筑(zhu)和(he)公共(gong)建(jian)(jian)筑(zhu),由(you)其(qi)所(suo)有權(quan)人或者使用權(quan)人自愿向縣級(ji)以上(shang)人民政府建(jian)(jian)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jian)(jian)筑(zhu)評(ping)價和(he)標(biao)識。

第三十三條 建立民用建筑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或者菜單式裝修,運用產業化技術建設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產效率,降低能耗、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綠色建筑發展,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推廣等。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jian)(jian)筑和(he)教(jiao)育、科學(xue)、文(wen)化、衛生(sheng)等(deng)公益事(shi)業使(shi)用(yong)的既有公共(gong)建(jian)(jian)筑節能改造費用(yong),由政府、建(jian)(jian)筑所有權人共(gong)同負(fu)擔。

第三十六條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金融機(ji)構按照國家規定,對(dui)民用(yong)建筑(zhu)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需要采用沒有相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專業機構等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節能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在該建設工程中使用。

建(jian)筑(zhu)節能(neng)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技術條件成熟(shu)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地方建(jian)筑(zhu)節能(neng)標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

取得(de)國(guo)(guo)家規定(ding)(ding)星級標(biao)準(zhun)的綠色建筑和(he)綠色生態城(cheng)區,按照國(guo)(guo)家規定(ding)(ding)享(xiang)受財政資金(jin)獎勵(li)或者定(ding)(ding)額補助(zhu)。

第三十九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設計方案(an)不符合民用(yong)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de)民用(yong)建筑項目(mu)頒發建設工程(cheng)規劃許(xu)可證的(de);

(二)為施工圖(tu)設(she)計(ji)文件(jian)不符合民用(yong)建筑節能(neng)強制性標準的民用(yong)建筑項目頒發(fa)施工許可(ke)證的;

(三)不依法履(lv)行監督管理(li)職責的其(qi)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施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為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未利用不少于1種可再生能源的;

(二(er))政(zheng)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jian)(jian)筑以及大型公共建(jian)(jian)筑,未按照綠色(se)建(jian)(jian)筑標(biao)準設計、建(jian)(jian)造的。

建設行政(zheng)主管部門發現(xian)建設單位在竣(jun)工驗收過程中(zhong)有違反前款規定的,責(ze)令(ling)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jun)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效測評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jian)筑(zhu),是指(zhi)居住建(jian)筑(zhu)、國家機關(guan)辦公建(jian)筑(zhu),以(yi)及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jian)筑(zhu)。

(二)民(min)用(yong)建(jian)(jian)(jian)筑(zhu)(zhu)節能,是指在保(bao)證民(min)用(yong)建(jian)(jian)(jian)筑(zhu)(zhu)使用(yong)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zhi)量的(de)前提下,采取節能措(cuo)施,降(jiang)低其使用(yong)過程中能源消耗的(de)活動,包括新建(jian)(jian)(jian)、改建(jian)(jian)(jian)、擴建(jian)(jian)(jian)民(min)用(yong)建(jian)(jian)(jian)筑(zhu)(zhu)的(de)節能,既有民(min)用(yong)建(jian)(jian)(jian)筑(zhu)(zhu)節能改造,建(jian)(jian)(jian)筑(zhu)(zhu)用(yong)能系統(tong)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min)用(yong)建(jian)(jian)(jian)筑(zhu)(zhu)中的(de)應用(yong),發(fa)展綠色建(jian)(jian)(jian)筑(zhu)(zhu)等。

(三)綠(lv)色(se)建(jian)(jian)筑(zhu)(zhu),是指符合(he)《綠(lv)色(se)建(jian)(jian)筑(zhu)(zhu)評價標(biao)準(zhun)》,在建(jian)(jian)筑(zhu)(zhu)全壽命周期(qi)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shui)、節材,保(bao)護環境(jing)和減少(shao)污(wu)染,為人們提供健(jian)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kong)間,與自(zi)然(ran)和諧共生的建(jian)(jian)筑(zhu)(zhu)。

(四)既有(you)建(jian)(jian)筑(zhu)節(jie)(jie)能改造,是指對不(bu)符合民(min)用建(jian)(jian)筑(zhu)節(jie)(jie)能強制性(xing)標準(zhun)的既有(you)建(jian)(jian)筑(zhu)的圍(wei)護結(jie)構、供(gong)熱(re)系(xi)統(tong)、采暖制冷(leng)系(xi)統(tong)、照(zhao)明設(she)備(bei)和(he)熱(re)水(shui)供(gong)應設(she)施(shi)等實施(shi)節(jie)(jie)能改造的活動。

(五)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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